金銀珠寶飾品回換購別成侵權套路
李英鋒
“明明當時宣傳的是鉆石滿5年可超額回購,結果現在告訴我需要技術檢測,層層報備審批,而且期限不定,我就怕回購政策再有其他變故。”日前,因為珠寶回購遇到難題,消費者李女士找到吉林省長春市消費者協(xié)會尋求幫助。近幾年,很多商家在銷售金銀珠寶飾品時會打出回購、以舊換新等促銷牌。有的商家承諾5年之后按原價回購,有的聲稱可按原價85%回購或以舊換新等。有的消費者誤認為很劃算,而由此所引發(fā)的爭議和糾紛卻不斷增多。(8月9日《工人日報》)
在金銀珠寶飾品市場,向消費者作出附期限的回購、換購承諾是商家的普遍做法,幾乎已經成了一種通行的營銷慣例。商家通過這一營銷承諾賦予消費者更多權利,給消費者送實惠,也讓消費者擁有更多消費期待,進而刺激消費者提升購買欲望,堅定或擴大消費選擇,增加消費投入。消費者尤其是本來就有金銀珠寶飾品消費意愿的消費者很容易被商家的“酬賓式”回購、換購承諾打動,抱著撿便宜的心態(tài)掏出真金白銀完成交易。
殊不知,商家打出的金銀珠寶飾品回購、換購等促銷牌暗含著不小的風險。一些商家可能還沒到承諾的回購、換購期限,就關門了。如此一來,商家的承諾就成了泡影。有的商家承諾的非常簡單,只說了或只在合同中載明了回購、換購的期限、比例等事項,并未明確回購、換購的具體條件、程序、完成時限以及不予回購、換購的情形等事項,甚至未在合同中加蓋印章。當消費者要求商家按承諾回購、換購時,商家又搬出隱形的條件,甚至百般抵賴毀諾,讓消費者的回購、換購之路遭遇重重障礙,難以達到當初的消費預期。
消費者應看清金銀珠寶飾品回購、換購營銷行為中的風險,增強理性消費意識,盡量選擇規(guī)模較大、信譽較好的商家進行交易,并要求商家把相關的承諾變成格式正規(guī)、要素齊全的書面協(xié)議,并在協(xié)議中寫清回購、換購的比例、條件、流程以及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為后續(xù)的權利變現和維權加一把“安全鎖”。
即便商家耍賴,消費者也并非無計可施。如果商家通過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費者作出的有關金銀珠寶飾品回購、換購的承諾,未說明或未說清回購、換購的具體條件、流程等事項,致使雙方的理解發(fā)生爭議,那么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爭議內容應該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或者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也即不利于商家一方的解釋。據此,消費者可以向消協(xié)投訴或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家執(zhí)行消費者通常理解的承諾或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
另外,如果商家在向消費者作出了回購、換購承諾后,又以種種理由拖延、拒絕消費者的回購、換購要求,商家的承諾就缺乏誠意,涉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消費者也可以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舉報,由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而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一旦被定性,就會付出法律代價,消費者的訴求也能得到一定滿足。
不能讓金銀珠寶飾品回購、換購成為侵權套路。針對金銀珠寶飾品市場回購、換購引發(fā)的爭議和糾紛不斷增多的問題,市場監(jiān)管部門、消協(xié)有必要聯(lián)合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強化消費監(jiān)督,在調查摸排的基礎上,區(qū)分不同的問題性質予以處置,該約談的約談,該查處的查處,該曝光的曝光。
與此同時,要督促、指導商家規(guī)范合同格式和承諾方式,完善誠信評價機制,發(fā)布消費警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監(jiān)督權,努力營造誠信、透明、公平、放心的金銀珠寶飾品消費環(huán)境以及二次消費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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