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鹽城周某某等人生產(chǎn)、銷售偽劣白酒案。2013年10月18日,濱海縣公安局根據(jù)群眾線索,經(jīng)先期縝密偵查,成功打掉生產(chǎn)、銷售偽劣白酒的犯罪團伙1個。
經(jīng)查,2013年3月至案發(fā),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按照蘇某某等2人要求,通過購買高檔白酒的酒瓶、外包裝以及市面上低檔、便宜的白酒,雇傭張某等2人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將低檔酒灌裝成高檔白酒銷售給陳某某等3人,并由陳某某等3人對外批發(fā)零售。2014年8月11日,周某某、蘇某某等3人因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分別被濱海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至30萬元不等;張某等2人因犯生產(chǎn)偽劣產(chǎn)品罪,分別被濱海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陳某某等3人因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分別被濱海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三年、緩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至10萬元不等。
八、揚州李某某等人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3月28日,揚州市公安局根據(jù)群眾舉報線索,經(jīng)先期縝密偵查,成功打掉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團伙1個。
經(jīng)查,2012年2月至案發(f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將購買的“西地那非”粉末和片劑與面粉混合后制成膠囊,自行貼標、包裝成“金偉哥”、“蟻粒神”等保健品并銷售給張某、葛某某等4人,后該4人又向揚州市多家藥店進行銷售。2015年3月12日,李某某因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張某、葛某某等4人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緩刑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至1.6萬元不等。
九、鎮(zhèn)江黃某某等人生產(chǎn)、銷售假牛肉案。2013年10月29日,句容市公安局根據(jù)工作發(fā)現(xiàn)線索,經(jīng)先期縝密偵查,成功搗毀生產(chǎn)假牛肉的“黑窩點”1處。
經(jīng)查,2013年8月至案發(fā),犯罪嫌疑人黃某某等3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非法添加非食品添加劑對豬肉進行上色,經(jīng)腌制、晾曬后冒充牛肉銷售給張某某、楊某某等4人,并由該4人在市場上對外零售。2015年2月3日,黃某某等3人因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分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至七年、緩刑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至90萬元不等;張某某、楊某某等4人因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分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三年、緩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至30萬元不等。
十、宿遷徐某某等人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2014年3月21日,沭陽縣公安局根據(jù)工作發(fā)現(xiàn)線索,經(jīng)先期縝密偵查,成功打掉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犯罪團伙1個。
經(jīng)查,2012年初至案發(fā),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從沭陽的豬販子、養(yǎng)殖戶手中大肆收購病死豬,并雇用周某某等3人對病死豬進行扒皮、剔骨后銷售給郁某某等3人,經(jīng)該3人進一步加工后在市場上對外零售。2015年3月13日,徐某某、郁某某等4人因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沭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至30萬元不等;周某某等3人因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沭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至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至8000元不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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